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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李占兵主任律师

       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近十五年,经验丰富;在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法等领域颇为擅长,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颇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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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潢

一场邻里装修纠纷,良渚一业主连告了3家行政部门
时间:2021-03-08 15:59:26 点击:
 
       邻居在外墙新开进户门,正好对着自家的大门,徐女士夫妇为此心烦不已。两年来,两人陆续向物业、街道以及规划、住建、城管等部门反映该情况,希望能对邻居的这一行为依法查处。尽管徐女士得到的回复是,该户存在“擅自新开进户门的情况”,但“查处”始终没有进展。
       为此,徐女士的丈夫孙先生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别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告上法庭。
       日前,以规划局作为被告的这起行政诉讼有了一审结果,余杭法院裁定驳回孙先生的起诉。
一层一户
突然多开了一道门
       徐女士的房子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是跃层式住宅,徐女士住的401室原本是一层一户的人家,进户门对面是公共楼道的外墙,墙后是302室的二层。

       谁知,2018年,302室的业主黄先生装修,拆除了二层的部分墙体,多开了一个进户门。这样一来,302室在楼上楼下享有两个进户门。位于4楼的进户门开在楼道里,正对着徐女士家的进户门。徐女士说,不仅如此,302室的业主还新增楼板,用钢筋混凝土封闭了原有的室内楼梯通道,也就是将一户跃层改为单独的二户使用。

一场邻里装修纠纷,良渚一业主连告了3家行政部门

       徐女士认为,在公共区域开进户门违反规划规定,也严重影响了她对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益,不符合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规定。为此,徐女士和孙先生陆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了该情况。
       2019年6月,孙先生向余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三家行政单位告上法庭。诉讼请求围绕着“查处”,要求三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确认302室住户行为违法并立案查处。
一场纠纷
引来三场行政诉讼
       一场因邻里装修引发的纠纷为何会走到“民告官”这一步,记者大致梳理了一个脉络。
       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表示,经过该局核实,孙先生反映的3楼房屋存在擅自在住宅非承重外墙上开门、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情况,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另外,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擅自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等行为,要求其整改。
       2018年7月27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在与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联系函中称,孙先生向该局反映3楼业主在4楼公共楼道内新开进户门,经核查,此举未经该局规划许可,建议城管局对该情形进行查处。
       而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工作联系函回复表示,根据《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非临街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建筑外墙开门、开窗等)行为,无需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3楼业主在4楼新开进户门的行为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内,无法适用规划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如当事人拆除外墙涉及危害房屋安全问题,建议转交房管部门进行处理。
       究竟由哪个部门对302室的业主进行“查处”?始终没有得到结果的孙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孙先生申请将302室的业主追加为第三人。
三家行政部门
均请求驳回起诉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规划局答辩称,住建局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结论是“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原告认为的“损害房屋结构安全”的理由无法成立。另外,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处职责”,但规划局提出,该局并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规划局已经向城管局提出查处申请,并得到相应的回复。
       城管局在答辩中都指出,孙先生申请履职事项并非职权范围,作出的所有回复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住建局则表示该案中涉及整改结果等事实尚未明确,因此该局未作出最终结论。三行政部门均请求驳回原告孙先生的起诉。
       302室的业主则表示,自己买的是二手房,买房的时候,该户就在4楼设有进户门,自己只是装修加固,而这种加固不会对孙先生家产生影响。
       但孙先生表示,302室早前的业主陈某曾经在公共墙体上开了一个60公分宽的简易铁皮门,同样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当时还没有用砼封堵跃层户内上下通道。他认为,现任3楼业主的行为不能称为“加固”,而是扩大了违法程度。历任物业公司反复给302室业主发出《整改通知单》,但都没有整改。另外,302室在住建局装修备案的施工附图中,并不包括在“公共楼道公共墙体上开进户门”和“用砼封堵跃层户内上下通道”这两项内容,也就是说,302业主并未按装修备案的附图施工。
“查处”及罚则
法律法规适用存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先生诉请要求规划部门履行查处职责的事项,因规划查处职权已经归属城管,不属于规划局的法定职责范围,日前,法院对被告为规划局的这起行政争议作出裁定,驳回了孙先生的起诉。
       针对这起诉讼,孙先生不服裁定,向杭州市中院提起上诉。除了上诉,孙先生还再次向三家行政单位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明确回复302室业主是否按照装修备案图纸进行了施工并且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据悉,另外两起行政诉讼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该案中,大家的共识是302室业主在外墙新开进户门的举动不妥,但是要“查处”这种行为以及相关罚则在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仍存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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