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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李占兵主任律师

       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近十五年,经验丰富;在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法等领域颇为擅长,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颇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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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遗嘱作废 但房子仍然 被判给了孙子 这起遗产继承案例 被最高法当典型推广
时间:2021-03-12 16:47:19 点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媒体公众号播发了一篇经典的法律案例:2019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遗产继承案件。
       高强(化名)专职照顾爷爷奶奶直至两位老人去世,一封由别人代书的遗嘱显示,爷爷奶奶生前曾表示把自己的住房送给孙子,但叔叔姑姑们不同意,指出遗嘱的代书者是高强的女朋友(现为妻子)要求判遗嘱无效,老人房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最后,法院判决遗嘱无效,但是孙子可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老人的住房归高强所有。
       法院为何这样判决?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5月18日,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
       事件经过:侄子与叔叔姑姑因继承遗产起纠纷
       记者了解到,高强没有工作,专职照顾爷爷和奶奶直至二人去世,后事也由高强出资办理。爷爷奶奶去世前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因高强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将居住的回迁房屋送给高强。
       可是,这份遗嘱却引起了高强的两个姑姑和叔叔的不满,他们认为遗嘱的代书人是高强的妻子,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高强被上述三人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遗嘱无效但是孙子可获得老人的住房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长顺是本案的审判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起案件作为最高法‘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被宣传推广。”
       王长顺向记者讲述了这个案件裁决的经过和依据。“高强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强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强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高强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他自愿赡养爷爷和奶奶多年非常不容易,尤其是在爷爷患病卧床多年的情况下。老人死后高强还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强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适当分配遗产’,不是适可而止,是指与非继承人所行扶养行为相适应,和其他有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相比较的适当比例。高强虽没有赡养爷爷奶奶的法定义务,但其能专职侍奉生病的爷爷奶奶多年直至老人病故,使老人得以安享晚年,高强几乎尽到了对爷爷奶奶两位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全部赡养行为,这正是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并足以让社会、家庭给予褒奖。”王长顺说。
       “本案其他继承人有能力赡养老人,但仅是在老人患病期间轮流护理,与高强数年如一日照顾患病老人相对比,高强的姑姑和叔叔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尽到了赡养义务。据此,高强有权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对应的继承房屋权利。”
       各方说法:让孝顺受法律保护
       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王亚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法院将这个案件作为经典案例推广的意义是重大的,一是弘扬中国美好的传统文化,让孝顺受法律保护;正常情况下孙子不是法律上的第一继承人,第一继承人是指死者的配偶、子女,这次判决是参照第一继承人的标准来执行的,有积极的推广意义。二,遗嘱的订立要科学、规范,案件中的代书遗嘱人是当事人的女朋友,有利害关系,且没有见证人在场,遗嘱无效,提醒遗嘱订立需要规范。”
       沈阳市夕阳公益遗嘱服务中心赵旭主任提醒,遗嘱一定要到专业机构订立,立遗嘱当事人一定要做精神评估,证明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有独立行为能力,否则一旦当事人去世后,在有争议继承案件审理中,会对遗嘱当事人书写遗嘱时的精神状态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代表官启军表示,在本案中高强最终获得与其巨大付出相适应的继承房屋的权利,充分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也体现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适用。“奉老床前无怨语,卧冰求鲤孝春融。”孝敬父母、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司法就应以典型案例做向导,守护社会价值,保护善人善举,引领社会公正,树立时代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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