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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李占兵主任律师

       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近十五年,经验丰富;在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法等领域颇为擅长,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颇受委托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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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潢

关注 丨 家庭装修消费纠纷案例来喽!
时间:2021-10-12 15:14:36 点击:
 
引 言
       新时代下,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伴随着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和前进。人们审美提升,生活品质提高,对住宅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基本生活需求,而是对其实用性、美观度以及设计感有了综合要求。然而,现今市面上的装修公司水平服务参差不齐,市场发展还不够规范,且装饰装修过程一般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随着家装需求的增长,相应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也逐渐增长并日趋复杂。
       从案件当事人的主体情况分析来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以家庭为装修方的家庭装修纠纷案件和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装修方的企业装修纠纷案件。同时业主和业主之间也会因为装饰装修发生一定纠纷,例如噪音扰民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侵犯他人利益等。本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围绕个人家庭和装修公司之间的典型纠纷,帮助消费者理性装修,正确维权。

       1、装修合同责任定  根本违约款项还——家装中的装修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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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9年2月6日,李某与镇江盛世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为李某所有的位于镇江京口区房型为三房两厅的房屋进行装饰施工,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100天,工程总价款11万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3000元订金,第二次付款时扣除,合同签订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合计5.5万元,木工进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合计4.2万元,竣工验收当天支付工程总造价10%合计1万元;工程保修期两年。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李某先后支付装饰公司订金及装修款9万元。装饰公司仅完成部分项目,后再无任何施工。李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李某请求解除和装修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并请求装修公司返还部分装修款和支付违约金1万元。
       法院裁判:李某与装修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装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房屋装修未竣工且长期处于停工状态,装修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李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装修公司应当退还李某多余款项并赔偿损失。关于已完工部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认可价值5万元,装修公司应当将剩余款项返还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关于违约金,由于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赔偿一定损失,但是并未具体约定违约金,因此对于违约金不予支持。但是装修公司长期停工,致使李某无法入住,确实使李某产生相应损失,结合当地租房水平和房屋需要继续装修等因素,酌定装修公司向李某赔偿损失6千元。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在装修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修款和赔偿损失的问题。
       面对装修公司根本违约,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拿回部分装修款以保全利益,降低损失。根据该案例,在相关诉讼维权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消费者应当保留家装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易凭证。装饰装修合同,收款收据,补充字据等都是法院对交易关系和利益损失予以确认的重要依据,如此,消费者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应当对已完成项目与装修公司积极协商确定,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请求鉴定。结合其他同类型案例,法院对于已完成项目的确认以协商为基础,以鉴定为补充。消费者诉讼维权过程中也应当同装修公司积极沟通,在必要情况下申请鉴定,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最后,消费者应对合同中违约责任作进一步明确。本案中,李某主张违约金赔偿,却因为合同中无约定而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装饰装修合同通常由装修公司提供,一般不会适用标准装饰装修合同范本,消费者往往也以为合同内容不能更改。消费者应当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对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大装修公司的违约成本,减少装修过程中的风险。
       装修本身耗时耗力,装修维权也并不容易。造成装修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有很多,例如人员流失、资金短缺等。司法实践中,即使消费者胜诉,装修公司也可能已经注销或无偿还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警惕且慎重,了解基本的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装修公司的资质和经营状况作一定调查,以尽量避免装修公司出现根本违约的情况。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同时也是中国人情感得以释放、心理诉求得以满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一年一度的狂欢节和永远的精神支柱。春节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

       2、质量问题证据定  心急入住意难平——家装中的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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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1日,张某与镇江时代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李某所有的位于镇江新区的一处住宅进行装饰施工,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8年10月19至2019年1月10日,工程总价款12.8万元。施工图纸必须双方签字后生效,时代装饰公司按照项目工程预算书的项目施工;张某应按时缴纳施工费用。对施工质量存在异议的,张某有权申请鉴定。
       时代装饰公司依约对涉案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于2019年1月10日左右结束工程。
       2019年2月初,张某更换了涉案房屋的门锁,并于2019年3月实际入住。张某在装修结束时已经实际支付给时代装饰公司装修款共计12万元,至2019年底尚欠8千元未交付。镇江时代装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张某支付尾款。
       张某辩称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例如房屋卫生间存在积水、瓷砖有裂缝、房间门未安装到位等,且合同项目中的酒柜存在甲醛超标的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和申请鉴定。
       法院裁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张某和时代装饰公司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根据双方陈述,张某已于2019年3月搬入涉案房屋,张某的搬迁视为认可原告的装修合格交付,装修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住宅装饰装修义务,张某应自觉支付尾款。关于张某所提出的房屋卫生间存在积水、瓷砖有裂缝、房间门未安装到位等质量问题,装修公司认为并非装修质量问题,并且同意修复,张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装修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成为张某拒绝支付装修款的理由。因装修质量造成的损失,张某可以通过另案诉讼解决。关于酒柜甲醛质量问题,张某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未申请鉴定,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装修完成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以及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之间对装修质量的争执。
       现实中,消费者在装修完成,实际入住后往往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在面对装修公司催收工程尾款时,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实践中往往因为没有经验或者缺乏证据意识导致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以致在诉讼过程中,如本案张某一样,相应的主张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在装修完成后,消费者在面对质量缺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未验收合格,消费者直接搬入住宅,实际居住。结合本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例,业主如果径直入住自行使用,即视为房屋验收合格,因此消费者即使在装修完工后,也不要很快直接居住,这样会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在诉讼中给自身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在竣工验收前有必要的通知义务,以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在装修过程中注意保留质量缺陷的相关证据。需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积极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从质量角度追究装修公司责任,消费者应当在装修过程中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装修是一个复杂且耗时的工程,一些质量问题容易被装修公司隐藏致使业主难以发现,消费者可以在装修的每一个环节结束验收时和发现问题后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保留证据,在纠纷发生时为自己做出有利声明或者抗辩,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
       最后,装修质量造成人身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追究装修公司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如本案中张某提出的甲醛问题,因装修材料质量缺陷,甲醛超标等问题造成人体伤害的事情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往往受到侵害,消费者除了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质量问题是家庭装修中最为常见的争议问题之一,可能由于装修材料本身的劣质,也有可能由于装修人员技术粗糙。消费者在初期在和装修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可以对质量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在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时对人员的身份和资质进行确认;在材料进场时,对材料型号和样式等进行监督;更要在装修结束时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并且在各个环节重视证据的保存。以此来预防和化解装修过程中的质量纠纷。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同时也是中国人情感得以释放、心理诉求得以满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一年一度的狂欢节和永远的精神支柱。春节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

       3、工期拖延老大难  项目增减需谨慎——家装中的工期、增减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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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2019年7月9日,贺某与镇江家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装修公司为贺某所有的位于镇江润州区的房屋进行装饰施工,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13万元,工期共计90天,应当于2019年10月10日完工。同日,贺某给付家好装饰有限公司5万元首期装修款,装修过程中,贺某又实际分两次给付了3万元及18000元,共计给付98000元。因镇江家好装饰有限公司运营不善、消极怠工、毫无规划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工期一再拖延,后双方于2020年2月19日协商解除了2019年7月9日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贺某对照装修项目表,认可家好装饰有限公司6.8万的工程量,认为应当返还工程款3万元。
       家好装饰有限公司辩称,合同装修款13万元不包括增项装修项目的费用,贺某给付的18000元为增项装修项目之款项,增项装修项目已经部分安装至原告上述房屋中,应在返还贺某的款项中予以抵销。
       法院裁判:贺某与镇江家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可认定双方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合法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2月19日,双方当事人因为工期问题协商解除了上述合同,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涉案装修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装修合同解除后,镇江家好装饰有限公司应将已经收取但尚未用于装修的款项予以返还。关于家好装饰公司主张的额外增项装修项目,未有相关补充协议等充足证据证明贺某对增项装修项目予以确认,增项项目退款表是家好装饰公司单方制作,无贺某的签字确认,因此不予认可增项问题,该18000元应认定为贺某已经给付装修的合同约定之装修款,原告共计给付被告98000元。
       根据贺某提供的2019年7月9日,贺某与镇江家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装修项目表,经过调查确认家好装饰有限公司应当返还工程款3万元。
       律师分析:本案涉及装修过程中消费者和装修公司之间的有关工程延期以及项目增加纠纷。
       首先,关于装修工期。从上述案例来看,具体工期时间都会在合同内容中有所反映,但是装修工程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会发生各种情况使得工程不能如期完工。面对工程延期,本案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思路和范本,除了以诉讼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双方协调沟通的方式协商解除装修合同,以保护既有利益,减少后续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应有备案意识,以多种方式解决问题、维护利益。
       此外,消费者也要树立契约意识。工程延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可能由于施工方的原因,也可能由于消费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好好配合以致进度拖沓,要考虑到底是哪一方造成延误工期,这也是法院在认定延误工期赔偿责任时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在增大维权意识的同时也要增强契约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其次,关于装修中增减项问题。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随意增项也是体现了现行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行业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引发的装修行业畸形发展现象。家装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在与业主磋商的过程中,家装公司为了促成订单,往往会压低报价,回避一些项目,而在施工过程中以增项的形式出现,这导致业主的预算不断增加,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预防纠纷,保障利益,消费者一方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增加工程量需要业主同意,未经同意,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当增强书面证据意识,在装修的每一个项目增加环节保留书面证据,即使是消费者认可的项目增加,仅有口头约定也不利于自身利益维护,会在日后的纠纷中因为证据不足而有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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