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首页 > 装饰装潢

主任律师

李占兵主任律师

       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05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近十五年,经验丰富;在房地产、婚姻家庭、合同法等领域颇为擅长,尤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颇受委托人好评。
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邮编:200030
手机: 13022178886
         13818777598
邮箱:rmt@vip.163.com

1560499786104309.jpg

装饰装潢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时间:2021-03-12 15:23:00 点击: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35771.56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30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工程预算书》所列具体项目对原告位于××房屋一套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总价为96000元,工期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3日止,工程每拖延一天被告按总造价的千分之二处罚。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装修,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进度共计93200元,但被告长期拖延致使装修进度严重缓慢,至约定工期届满之日,房屋仍有大部分未完工,未完工价值合计为35771.565元,且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加快施工进度,并以原告未付款为由停止装修。被告的违约行为已致使原告无法按期使用房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岳某答辩称:1、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共计价值为87214.94元,另在施工中还超出合同约定项目另行增加了价值19641.45元的装修项目,故实际装修价值为106856.39元。2、对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装修项目,被告经核对未完工项目仅为7570元。3、对于原告诉请违约金,因系原告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延期,违约方为原告,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施工图纸、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转款凭证等,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7年10月2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 份,约定甲方将位于××的房屋一套交由乙方装修,工程预算总造价96000元,工程期限为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3日。支付方式为分段付款,即工程至水电验收当日付工程款43200元,工程至泥作验收当日付工程款48000元,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付工程款4800元;工程变更项目款项于双方确认,付完此款项方可施工增加工程。工程总造价计算依据为:以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施工中双方确认的施工障碍引起的变更或增加措施等费用,施工中甲乙要求新增加的项目费用。对违约责任约定:按本工程合同工期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进行处罚。同时,双方签订《工程预算书》一份,对工程预算项目进行了具体约定。
       此后,被告为房屋进行装修施工。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原告已实际支付装修款93200元,且被告自愿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被告未完工项目价值为7570元,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且经法庭释明后,双方均未申请对未完工项目价值或实际装修工程总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的诉请,因双方均认可合同期届满至今部分项目未完工,被告的迟延履行行为导致装修合同的目的不能全面实现,且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已客观未再履行,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认定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对于未完工装修工程价值的认定,经查,被告当庭自愿确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被告未完工项目价值为7570元,原告对此部分款项亦予以认可,故对未完工款项757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其余未完工项目损失,因经法庭释明后,原告未申请评估鉴定,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故根据装修合同总价值96000元扣减双方确认的未完工价值7570元,本院认定被告实际产生装修款项为96000元-7570元﹦88430元。现原告已经支付93200元,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款项93200元-88430元﹦4770元,原告主张其余未完工部分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因双方庭审中对装修未完工价值757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告已实际支付绝大部分款项93200元,故被告对装修工程延期且未完工应当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因原告在被告逾期履行后应及时提起诉讼以避免损失扩大,但原告在被告逾期五个月后才提起诉讼,且被告对合同约定的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违约责任标准过高已提出抗辩,故对原告诉请违约金,本院酌情按照未完工损失7570元的30%予以计算违约金,即7570×30%﹦227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20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二、被告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毛宗玺装修款4770元;
       三、被告岳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毛宗玺违约金2271元;
       选择与法律站在一起,您将变得无比强大。


注:本文转载大数据法律网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上一篇:【3.15特辑】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下一篇:七个涉家庭装饰装修纠纷典型案例、法律提示|北京法院

法律咨询热线:13022178886 13818777598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邮政编码:200030
版权所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10212832号-2

技术支持:上海培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欢迎添加
李占兵律师微信